州安办对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各县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凡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2件的县,该项考评不得分,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2.州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