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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发生起数。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州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国家、省、州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州安委会制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州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州安办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研究。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省和全州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5日前,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州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

  次年1月30日前,州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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