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鞍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对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单位。
第三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值守应急工作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急值班、信息报告、处置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和基层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建设情况。
(三)预案体系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根据管理职能、权限和范围,编制、管理各类应急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演练计划情况。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资源储备情况。
(五)科普宣传和培训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制定下发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计划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六)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市领导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指示或批示、市政府(市应急委)的决定或意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