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世界遗产资源的保护
要树立“保护第一”的观念,坚持“有效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坚决反对和纠正重开发、轻保护现象,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旅游资源开发与遗产资源保护的关系,防止和杜绝急功近利破坏性开发活动的发生。要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活动。涉及世界遗产的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必须符合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求,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规定报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三)加强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
尚未作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总规及详规的要抓紧编制,在2008年6月前未作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纳入规划范围的各项建设要与周边景观和世界遗产地整体环境相协调,对影响世界遗产保护和污染环境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限期拆除或改造。实行世界遗产地规划监察报告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州、县人民政府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规划监督管理的制度化、经常化建设。
(四)加强体制建设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州世界遗产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监督机构和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要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政府牵头,建设、文化、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参与的世界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县世界遗产的管理由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组织协调。
三、注重投入,促进世界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
各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年初财政预算时要充分考虑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支出,要制定每年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和门票收入使用计划,按照“取之于世界遗产,用之于世界遗产”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保证足够的资金用于世界遗产保护。制定有利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世界遗产保护进行捐赠、投资,以促进世界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