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进行初审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信用村评定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对评定为“信用村”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授牌,并报备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
(四)信用村的优惠措施:
1、扩大信用村的信用户的贷款授信额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信用村的信用农户贷款授信额可比非信用村的信用农户的贷款授信额高出30%以内。
2、优先享受信用社提供的优惠贷款利率,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利率可比非信用村的信用户的贷款利率优惠10%以内。
三、信用乡(镇)
(一)信用乡(镇)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
2、五级分类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15%以下(或在票据兑付期内按四级分类口径不良率8%以下)。
3、乡(镇)政府所属企业及有关职能部门无不良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的贷款能承担担保的义务。
4、乡(镇)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等。
(二)成立信用乡(镇)的评定领导小组。每个县(市)区成立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内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县(市)区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信用社负责人、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三)信用乡(镇)评定步骤:
1、乡(镇)政府向当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评定申请意向。
2、联社对乡(镇)所在地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信用乡(镇)的评定领导小组对照信用村评定条件,对申请的信用乡(镇)进行信用评定,填写《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评定、审查及验收表》,并上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认定。
4、对评定为信用乡(镇)的,由信用乡(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授牌。
(四)信用乡(镇)的优惠措施
1、扩大信用乡(镇)所在地信用社的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信用乡(镇)资金需求。
3、对信用乡(镇)辖区内非信用村的信用农户可比照信用村的信用农户享受有关优惠措施。
四、信用村、信用乡(镇)管理
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后,信用社应将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资料立卷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