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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通知

  2、2009年末,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20%,总数为480个;信用乡(镇)数占总乡(镇)数的8%,总数为12个。
  3、2010年末,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23%,总数为552个;信用乡(镇)数占总乡(镇)数的10%,总数为15个。
  (二)坚持三项原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信用村、乡(镇)创建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规范操作、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维护农民利益和农信社利益相结合,坚持农户自主申请、自主使用、自觉还贷,农信社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主收回的原则;坚持协同配合,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的原则。
  (三)处理好三个关系
  1、处理好创建与实效的关系。要做到宁缺勿滥,成熟一个挂牌一个。要讲求实效,把创建工作真正落实到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上,使农民诚信意识不断增强,使农信社资产风险逐步降低。
  2、处理好创建与管理的关系。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要注重巩固和发展。对原来已挂牌的“信用村”、“信用乡(镇)”,要按要求重新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摘牌。对评定的信用村、乡(镇)要加强管理,不断完善,防止单靠领导发动、口号宣传、事后缺乏管理等现象的发生。
  3、处理好创建与带动的关系。要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充分发挥信用村、乡(镇)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没有挂牌的村、乡(镇)变被动为主动,加快创建步伐,使创建工作在农村全面铺开。
  (四)评定、授证和授牌程序
  1、“信用户”由信用社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进行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授证。
  2、“信用村”由农村信用联社初审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信用村评定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并报备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授牌。
  3、“信用乡(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评定,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认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授牌。
  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成熟一个评定一个,每两年进行年检一次,年检达不到评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条件的,给予摘牌,并取消信享受贷优惠政策。
  三、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被评上“信用户”的农户可到所辖信用社网点无须提供担保,仅凭其个人信用便可申请最高额可达5万元的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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