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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通知
(榕政办〔2007〕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福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榕委发[2006]1号)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推进信用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信用村、乡(镇)工作的健康发展,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更好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信用村、乡(镇)创建工作的认识
  信用村、乡(镇)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通过信用村、乡(镇)建设,大力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示范活动,对守信户予以优惠信贷支持、失信户实行信贷制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受益、失信吃亏的农村信用环境,培育文明乡风,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信用村、乡(镇)建设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信用社的服务对象是“三农”,储源在农村,信贷阵地在农村,农村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通过开展信用村、乡(镇)建设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既有利于农信社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状况,有效组织资金防范金融风险,又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创建信用村、乡(镇)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政策的认识,引导农民增强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二、明确目标,加大创建信用村、乡(镇)的工作力度
  (一)创建目标
  计划在3年内,每年创建信用村按占总村数3%的比例增长,信用乡(镇)按占总乡镇数2%的比例增长,具体为:
  1、2008年末,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17%,总数为408个;信用乡(镇)占总乡(镇)数的6%,总数为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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