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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大型水利设施。包括: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

  排查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重要电力设施。包括: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证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排查工作由市供电公司牵头,会同市经委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输油管道设施(跨省干线输油管网),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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