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建立租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租房补贴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按租房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区县、高新区进行补助。
租房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发生的补贴数,每半年一次对区县、高新区给予补助。
第十条 租房补贴户数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年度租房补贴户数计划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3年;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租房补贴:
(一)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4年的;
(三)家庭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四)夫妇结婚后不满3年的;
(五)有其他非租赁房屋的。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会同市房管、统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补贴标准分为低保家庭租房补贴标准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标准=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标准=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