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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7〕2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07〕218号)和《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民电〔2007〕120号)要求,为积极化解副食品类价格上涨给城镇低收入家庭带来的影响,切实缓解城镇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州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助水平的重要性

  近期猪肉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价格上涨,给城市低保家庭带来了严重影响。为妥善解决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困难,民政部、财政部要求统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这不仅体现了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国家对城镇弱势群众的深切关怀。

  各级各部门要把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助水平作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抓手,作为保持稳定、建设和谐阿坝的重要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增加投入,确保城镇低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二、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州财力状况及城市低保工作现状,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全州各县城市低保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5元,对城镇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每人每月均增加15元,从2007年8月开始执行。

  调整标准后各县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汶川县185元、理县185元、茂县215元、松潘185元、九寨沟县235元、金川县185元、小金县185元、黑水县185元、马尔康县191元、壤塘县215元、阿坝县185元、若尔盖县185元、红原县215元。

  各县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务必于8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兑现到城市低保对象手中,并于9月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州人民政府将组织州级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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