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主体)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坐标系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除国家、军队、省统一组织的测绘工程和跨市域的工程测绘外,应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
第五条 (规定与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定。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与规范和本市测绘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