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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级负总责,区县、高新区抓落实。
  三、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度,在目前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年底前,各区县、高新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从2008年年初开始,各区县、高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健全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让其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租房补贴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从2008年年初开始,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以增强其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分别参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改建、社会捐赠及收购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确有必要时,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要努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要积极腾空一部分政府直管公房,作为租房房源,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2008年我市低收入标准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障范围。2008年我市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房补贴按所在区县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补贴比例计算。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全额补贴;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当承担一部分租金,政府按租房补贴标准的85%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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