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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超出成本增加的合理幅度,借机哄抬价格的行为;
  (三)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各地要从价格监测、价格举报、市场巡查、媒体报道、网络新闻中捕捉违法线索,采取旁敲侧击、明察暗访、外围调查、关联对象调查等办法收集证据,提高识别和调查取证的能力,对查出来的乱涨价案件,一经核实,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发现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要及时取证,并依法报请省物价局认定处理。要建立与工商、公安、质检、宣传等部门联动机制,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个、威慑一片、惩一儆百的效果。
  三、把握政策界限
  (一)区分成本推动正常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允许经营者合理转嫁成本。但一是要成本确实明显增加,二是提价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不得借机抬价、跟风涨价。
  (二)区分企业自主定价与串通涨价的界限。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成本变化自主定价,但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协调价格、集中涨价。
  (三)区分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价格的界限。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加强价格自律。但不得通过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联手提价。
  四、整顿各种收费,严查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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