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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134号)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中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请示》(兰价费发[2007]16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费用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用问题
  初中毕业生会考费是省上明令取消的项目,对此问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答复省教育厅、兰州市政府及部分市州的请示中已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404号)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初中毕业生会考费。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将初中会考考试费调整为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179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中学毕业年级假期授课收费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规定: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除此以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根据以上情况,出台中学毕业年级假期授课收费不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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