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A类1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500元,E类400元;
(2)创业培训: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200元。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鉴定: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
(2)专项职业能力鉴定:50元。
(二)持《求职登记证》人员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A类410元,B类340元,C类250元,D类210元,E类200元;
2.创业培训: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108元。
第七条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就业再就业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二)培训结束后,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培训后在叶月内实现就业或成功创办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直接补贴给个人的报销方式。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费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并同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可采取帮扶方式,由承担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为上述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第九条 个人报销方式申请培训补贴程序: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培训机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