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根据申报条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三)企业初次认定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初次认定结果上报批准前,向全体职工公示。
(五)埴写《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审批表》和《职业资格初次认定送审表》,经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地、州、市所属企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认定,须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办理证书。
第十条 初次认定申报条件:
(一)生产加工类职业工种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3年,可申请认定初级职业资格。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8年,可申请认定中级职业资格。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1年,可申请认定高级职业资格。
4、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6年,可申请认定技师职业资格。
5、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21年,可申请认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服务类职业(工种)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2年,可申请认定初级职业资格。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6年,可申请认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 初次认定的职业(工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全国统考职业(工种)不在初次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 对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可选择参加企业初次认定或职业技能鉴定。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企业要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职业资格晋升鉴定。对在岗位上已掌握高超技能并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骨干,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可越级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初次认定收费按照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2004]482号)有关初次认定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收24元,其中企业收工作费10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技术指导及工本费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