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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由企业负责实施。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企业(企业集团),由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尚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企业(企业集团),可以成立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初次认定实施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职工申报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三)制定职业资格认定程序;

  (四)组织相关职业培训和考核鉴定;

  (五)公布、上报认定结果;

  (六)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初次认定办法:

  (一)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初、中级职业资格主要根据工作业绩和职业技能水平认定。企业按照初次认定申报条件,根据在岗职工的专业工龄、技能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确定职业资格等级,经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认定高级技能、技师和高级技师由企业考核鉴定认定。企业按照初次认定申报条件,围绕职工工作业绩、技能水平、职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内容,根据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要求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考核鉴定方式。经企业考核鉴定,确定职业资格等级,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八条 考核鉴定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鉴定。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组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真实、具体、全面反映职工实际能力和水平。

  申报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人员经企业同意,可免理论知识考核。其它有特殊情况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免理论知识考核。

  第九条 初次认定程序:

  (一)企业制定初次认定方案,经在企业范围公示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初次认定方案包括认定范围、认定方式、考核鉴定要求等,同时要对职业(工种)、级别、日程、考评人员配备和认定、鉴定方式做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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