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是实施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主体,在推动初次认定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职工中进行初次认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结合开展初次认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指导职工学习掌握职业标准要求和岗位职责,提高专业知识,提升职业能力,把初次认定工作与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产品升级以及职工培训、薪酬、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作为企业总体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加以落实,建立和完善职工凭技能水平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的发展。
附:1.职业资格企业初次认定审批表(略)
2.职业资格初次认定送审表(略)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加快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素质,为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根据职工职业经历、工作业绩,对本企业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技术技能水平进行一次性的认定,确定其职业资格等级,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职业(工种)包括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
第四条 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职业资格等级包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
第五条 实施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范围为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必须首先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