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及畜禽生产经营者负担的通知
(甘价费〔2007〕20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搞活生猪及畜禽流通,增加市场供应,切实减轻生猪及畜禽饲养户、经营者负担,降低生产、流通成本,平抑市场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精神,现对我省涉及生猪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省上批准,我省涉及生猪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除此之外,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生猪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4]225号)中明令取消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风险基金、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生产保护金、生猪疫病风险基金、生猪进场交易服务费、生猪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等收费项目及其他涉及生猪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取消,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为生猪及畜禽饲养、经营户提供屠宰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圈舍消毒、销售摊位消毒、定点屠宰场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减轻生猪及畜禽养殖户的经济负担,调动生产积极性,国家已降低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48号)执行。各有关收费单位要按《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农牧厅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7]56号)规定,积极支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快捷、顺畅、低成本流通,认真落实减征通行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