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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7]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企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对农村转移劳动者和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自治区已下发了《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83号)。各地根据实际积极组织、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鉴定,由经批准成立的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尚未建立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鉴定可暂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为了确保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顺利开展,各地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培训考评员需求计划,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二、关于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规范问题

  凡有部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按规范执行。截至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颁布4批38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其中由我区申报获批准的有馕制作、抓饭制作、粉汤制作、烤全羊、大盘菜制作等5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各地可按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并严格按规定核发证书。

  没有部颁考核规范的,各地可以按照《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根据当地实际组织研究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经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地区试行。

  三、证书的发放

  为了确保证书号码的统一性和唯一性,13位证书编号中,年份取公元纪年后两位数字,省级和地市代码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编码确定,证书序列号每年每地州市分别从0000001-9999999顺排。证书填注应上机打印,暂无条件的县市,证书可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打印。每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后,负责考核的鉴定机构登记造册(见附件1),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核合格人数分发空白证书和给定证书号段;在证书照片右下角处加盖鉴定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用章;在配制的不干胶纸上填注相关汉文内容(式样见附件2),贴入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记录”相应位置,其中,在本地区试行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应加注“试行”字样;最后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证书不干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记录”页下方“发证机关”处,加盖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用章,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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