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7年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7]3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区属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规范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树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定于8月至9月对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2007年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组织实施
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07年年审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 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区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 工作安排
2007年年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8月15日-8月25日)。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照《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标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教学管理规范》进行自查、自评,并出具自评报告。
第二阶段:年审工作阶段(8月27日-9月30日)。各地、州、市10月15日前将年审工作情况报我厅。自治区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时间安排为8月27日-9月26日(具体时间安排附后)。
四、年审工作具体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标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学管理规范》及《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7]34号),对各校在以下方面进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