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级医疗机构的远程可视医疗中心应当加强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远程可视医疗站的技术指导。原则上疑难、危重病例的远程可视静态影像学请上级专家读片率:X光片不低于30%,CT及磁共振不低于50%,病理切片不低于50%,B超不低于30%。
(七)医疗机构要加强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宣传,正确引导患者认识和接受远程医疗服务,严禁收取介绍费。远程可视医疗服务费用必须经医院财务统一收支。
(八)定期征询患者及临床各科室对远程可视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工作。
(九)做好远程医疗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医院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
(十)省中心要加强省内、外医疗专家的组织和联系工作,建立和完善专家库,以保证远程医疗服务的顺利开展和工作质量。
(十一)各中心、站应将其工作完成情况按季度于次月(即1、4、7、10月)10号前上报省中心,省中心汇总后于15号前上报省卫生厅。
第十二条 回复制度:
(一)各中心、站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同时向医院和省中心报告,医院、省中心应及时回复和指导。
(二)设备运行故障不能排除时,中心、站应在30分钟内上报省中心,由省中心与相关部门协调并及时给予解决。
(三)如有会诊申请,省中心应在30分钟内答复受理事项,并在当日内做出会诊安排。
(四)对各中心、站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省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各中心、站工作计划上报省中心后,省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各中心、站提出的外联工作请示,省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七)省中心应当安排专人做好与各中心、站的联系工作,确保省中心与各中心、站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三条 奖惩制度:
(一)每年由省卫生厅与省中心,省中心与各中心、站签订远程可视医疗工作责任目标书,并纳入院长责任目标考核及医院综合评价。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中心、站,报卫生厅批准后由省中心给予奖励。
(二)连续三个月完成工作计划的中心、站,省中心给予奖励。
(三)对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或新业务超额完成工作计划的个人或科室,分别由各中心、站或省中心给予奖励。
(四)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工作计划的中心、站,由省中心通报医院,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