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中心职责:
(一)建立、完善、更新及公布云南省及省外专家库;
(二)制定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三)组织远程可视医疗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认证;
(四)及时解决各中心、站在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和设备方面的问题,保证各远程可视医疗中心、站的有效运行;
(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指导中心、站充分利用远程可视医疗网络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六)安排专人到中心、站具体指导业务工作,配合中心、站完成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工作指标;
(七)定期向省卫生厅汇报开展工作情况,按要求填报业务工作报表并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第九条 中心职责:
(一)组织本医疗机构的远程可视医疗技术培训;
(二)积极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考核指标,负责对站的技术支持及指导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利用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网络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四)按要求填报各种业务工作报表并及时上报省中心。
第十条 站职责:
(一)组织本医疗机构的远程可视医疗技术培训;
(二)积极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考核指标;
(三)按有关规定,利用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网络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四)按要求填报各种业务工作报表并及时上报省中心。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各中心、站在本医疗机构的领导下开展远程可视医疗工作,接受省中心的技术指导。
(二)疑难、危重和拟向上一级医院转诊的病人,原则上要做远程会诊。
(三)中心、站应就预约专家等服务项目及时向省中心提供有关材料,负责联系本院科室及患者。
(四)参加远程医疗服务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并经省中心业务培训。从事远程医疗服务时,主管医师及相关医师应当全程在场,介绍患者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并做好记录。
(五)会诊结束后,省中心及其他参与会诊的中心应当出具书面诊治意见及结论。申请科室在征得患方同意签字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