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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17号)


  《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30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999]第2号)精神,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管理,充分发挥远程可视医疗技术的作用,提高我省整体医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其所设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展的异地、适时、交互式的医疗服务。我省医疗机构及其所设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原则,积极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方便患者、保证质量。
  第四条 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护病人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病人和会诊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由云南省远程可视医学诊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省、州(市)医院远程可视医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县(区)医院远程可视医疗站(以下简称站)组成。
  第六条 医疗机构设置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并开展远程可视医疗服务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远程可视医疗中心、站的设置标准》(附件1)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云南省远程可视医疗服务机构统一按以下规则命名:医院名+远程可视医疗中心(站)。如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远程可视医疗中心,云县人民医院远程可视医疗站。省中心命名为:云南省远程可视医学诊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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