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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熟悉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掌握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财务知识;

  4、有一定的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及文字综合能力。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审计业务培训,并持有社会保险内部审计检查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资格认定,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检查证。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自觉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并严守被审计单位秘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社会保险基金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已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当年内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机构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报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选派监督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实施审计十五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如有问题,可向当事人、单位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取得证明材料,并进行分析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报告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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