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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及有效运营,依法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余、计息、预算编制、帐户管理、保值增值和投资运营及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管理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3、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规定》;

  4、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专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并报告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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