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并督促全省高校落实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研究并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足额安排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地方分担资金。在国家资金下达后,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要及时下达资助名额和预算,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并督促学校做好发放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并督促技工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研究并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学校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的核实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指导协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衔接;负责完善助学贷款监测制度,及时研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完善征信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
银监会云南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和情况跟踪管理;对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监管工作;审批各保险分公司在保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已报经审批的费率;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市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各有关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建立信访和投诉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组织资助管理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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