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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9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一)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娱乐业应税所得率暂按20%-30%标准执行。
  (三)其他行业一律按照《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标准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联合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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