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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6年度退耕还林先进州市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6年度退耕还林先进州市的决定
(云政发[2007]1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6年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在各州、市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省组织开展了2006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较好、考核评价在90分以上的保山、西双版纳、德宏、红河、楚雄、普洱等6个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州、市人民政府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退耕还林工程成果巩固,加快后续产业培植,着力解决好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使我省退耕还林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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