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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各地需要在短时期内施工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但不实行以工代赈、不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五、严肃招投标纪律

  (二十六)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14号文件以及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干预代理机构比选、工程项目比选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项目业主不得从事与投标单位暗中勾结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邀请招标的条件、控制邀请招标的数量,大力提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严禁以邀请招标方式排斥其他优秀潜在投标人。

  (二十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14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更不能相互诋毁、相互拆台;各自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使招投标监督工作形成合力。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二十九)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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