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施工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招标人和中标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同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审批部门没有备案和未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中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施工开工令。
(二十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履约形式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凡中标人通过自己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中标单位不低于合同金额5%、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工程预付款。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严禁要求中标人带资、垫资建设项目。
(二十二)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必须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二十三)招标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价格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四、加强不招标项目的监管
(二十四)不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但项目业主需持有关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经过市场考察比选确定施工队伍。
(二十五)进行比选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