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担保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中标合同价的5%,但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或退还。
(十五)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发改委核准的重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中心进行。
(十六)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专家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抽取终端随机抽取,项目业主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其他必须依法项目,项目业主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评标专家的抽取由设在阿坝州发改委内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进行。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内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十七)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办法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价。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此款中的各项约定必须载入招标文件。
(十八)严格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制定媒介发布的次日起计算。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
(十九)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