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农用运输车养路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126号)
陇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陇价报〔2007〕7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核载质量与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交公路〔2000〕563号)中的核载质量不一致时,其养路费征收标准按《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33号)第
十条第九款“车辆标记吨(座)位与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不符的,按《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标准计量”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