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采取分散或集中、生物处理等多种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分散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在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因地制宜处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对不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垃圾,尽量就地资源化利用或卫生填埋;对于不能利用、弃之对环境有污染的,逐步采取定点存放(建垃圾桶)、统一收集、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城镇周边、重要水系、国道沿线和旅游沿线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城镇垃圾设施,推广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
引导农牧民改变生活污水(垃圾)随意排放(丢弃)的传统陋习。加大对“农(牧)家乐”、藏(羌、回)家乐等农村娱乐场所的污水和垃圾治理监管力度。
(三)加大乡村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淘汰污染重、能耗高、效益低的企业。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治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要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改善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科学合理划定禁养、限养区域,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综合利用和处置畜禽排放的污染物,依据土地消纳能力,进行畜禽粪便还田。有条件的地区,形成以沼气化为纽带的农牧渔复合系统。
科学、合理规划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加强对超容量水产养殖场所的监管。
(五)切实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综合办法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鼓励秸秆还田。
(六)积极防治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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