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清理与
《比选办法》相悖的文件和规定
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家和省两级才能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文件,对与
《比选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州发改委负责清理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严格按
《比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比选的具体标准严格按照
《比选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也严格按照
《比选办法》的规定执行;比选地点由比选人自行确定。
四、正确处理招标和比选的关系,防止规避招标或规避比选
比选的范围是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论单项合同估算价大小,按规定都应招标,较小的工程或附属工程,应和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打捆招标。应当按照
《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项目业主如果自愿实行招标,应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核准招标方案;州、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决定进行招标,招标方案报同级发改部门核准。实行招标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比选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