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预先警示: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年检、变更等手续,且未引起严重后果的;市场经营、服务、消防、治安、卫生等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设施不完善,市场环境存在脏、乱、差现象的;市场开办者不严格履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职责,导致市场内经营户出现无照经营现象的;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上市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短斤少两、卫生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等现象,市场交易、竞争秩序不规范的;未对市场内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未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有其他轻微违规违章行为的。
3.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预先警示:
未涉及前置审批的一般超范围经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轻微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有轻微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领域中,发生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有其他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
4.警示方式分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公告警示。能当场整改的予以口头警示;不能当场整改的予以书面警示,向当事人发出《市场预警整改通知书》,指明其违规违章行为的性质、警示依据,明确整改的期限和标准要求,同时将警示情况记入《市场预警整改情况登记表》。其中,警示内容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对预警后,整改不到位的,实施公告警示;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检查合格的,解除市场预警;对公告警示后未能及时整改,继续从事违规违章行为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依法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记入“经济户口”管理档案。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相关部门公布的商品质量信息,适时向消费者发布消费预警。
(四)应急工作制度
1.农副产品市场内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农副产品安全事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开办者应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2.重大突发事故和农副产品安全事件,主要指重大或集体食物中毒、消防安全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非典疫情、毒鼠强、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突发事件。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省工商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划分应急预案等级、成立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明确处置方式和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4.市场开办者也要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市场内发生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市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5.市场内一旦发生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
6.市场内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不断提高市场应急管理水平。
附件2:
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主客体准入规范
(一)市场开办者准入规范
1.市场开办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设立的工业品市场(包括分支机构),除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符合《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2.开办工业品市场必须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建筑和设施,根据经营品种的不同,合理做好市场布局,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新建或改建工业品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需要,依照当地工业品市场建设标准或参照《星级文明诚信市场考核标准(工业品市场)》执行。
3.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卫生、环保、计量、服务、信息、安全、消费者投诉等设施,强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使用的安全有效。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实际,推动市场升级改造。
4.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市场管理机构,配备市场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等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投诉处理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并协助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5.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在市场内推行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和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管理公约或市场守则,规范、督促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6.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市场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意识。
(二)市场经营者准入规范
1.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明,做到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
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管理合同或带有市场管理内容的场租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4.经营者应积极参与市场文化建设和文明诚信创建活动,主动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三)上市商品准入规范
1.上市商品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用中文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和商品名称,不得销售“三无”(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
3.上市商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严禁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商品上市销售。
4.上市商品应当划行归市,陈列有序,明码标价,严禁虚假标示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行为规范
(一)检查验收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实施索票索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确保进货来源渠道正规、合法。
3.经营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4.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市场开办者可根据市场管理需要,适时查验上市商品的合格证明。
(二)台帐登记制度
1.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重要商品管理情况、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帐。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大型专业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建立电子台帐。
2.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货台帐应当如实记录大宗商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3.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及时更新和充实台帐内容,主动配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台帐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市场公示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当对上市工业品价格、质量、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等有关内容,通过市场网站、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公告栏、黑板报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
2.经营者基本情况公示应当包括经营者姓名、字号、摊位号、信用情况等内容,但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市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3.市场公示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进行更新。
(四)先行赔偿制度
1.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本身的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经营者索要赔偿发生争议时,经市场开办者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市场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再向经营者追偿的制度。
2.市场应当逐步实行先行赔偿制度,三星级以上市场要率先实行。实行先行赔偿的市场应建立先行赔偿预备金,经营者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先行赔偿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缴纳相应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先行赔偿预备金的具体金额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
3.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在7日内处理完毕,疑难投诉在30天内处理完毕(需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的情况除外)。
4.实行先行赔偿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专门的银行帐户,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落实专人处理先行赔偿的有关事项,并定期在市场内公开先行赔偿金的使用情况,供经营者和消费者监督。
5.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后,经营者应及时补足先行赔偿预备金差额。市场开办者在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剩余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应在经营者退场时全额返还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返还。
(五)质量承诺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销售商品的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2.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商品进销货凭证执行情况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