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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三)市场公示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主要商品价格、上市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市场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投诉电话以及市场开办者根据管理需要应当进行公示的事项等,通过市场网站、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公告栏、黑板报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实行挂牌经营,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产地来源、加工企业、进货时间、价格等信息。
  3.市场公示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进行更新。
  (四)先行赔偿制度
  1.消费者在农副产品市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要求赔偿,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产生争议时,经市场开办者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经营者所在的市场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付后,再向经营者追偿。
  2.农副产品市场应当逐步建立先行赔偿制度,三星级以上文明诚信市场应当率先建立先行赔偿制度。
  3.实行先行赔偿的市场应建立先行赔偿预备金制度。经营户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先行赔偿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缴纳相应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先行赔偿预备金的具体金额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
  4.一般的消费者投诉,由市场开办者在3日内处理完毕,疑难投诉在10天内处理完毕(需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的情况除外)。
  (五)质量检测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上市农副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测,加强上市商品质量监管,发现不合格商品,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建立具备一定规模的检测室,配有较为完备的定性或定量的检测设施;大中型农贸市场要建立小型检测室,配备速测仪器;其它农副产品市场和有一定规模的超市要建立以速测为主、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互为补充的检测体系。所有农副产品市场的检测设施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达到100%。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建立检测室的大型农副产品市场必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测人员;其他农副产品市场和超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要经法定部门培训并获得检测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市场开办者要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季节变化,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规范和调整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市场检测人员要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完善检测工作台帐。
  5.市场开办者对每天的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应通过板报、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做到及时更新,正确引导消费。经市场初步检测合格的蔬菜、粮食等农副产品,由市场检测人员出具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
  6.市场设立的检测室和速测系统要积极接受消费者对所购农副产品等质量的复检要求,提供即时、免费的检测服务,并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参考数值。
  (六)合同管理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合同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摊位租赁、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秩序等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的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督促市场开办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现行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江苏省_________市场食品放心工程责任合同》、《江苏省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等文本,以及各地制订的商品交易市场入场经营合同(或入场协议)等。
  3.鼓励市场以协议方式与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合格的规模生产企业建立猪肉、蔬菜等食品产销“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准入制度,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商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
  4.从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一般情况下由省局统一制定和规范合同文本内容,以直属局为单位统一推行。对一些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可由直属局自行规范合同文本,经试点成功后,由省局统一规范并推广到各地执行。
  5.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遇有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或诉讼。
  (七)退市召回制度
  1.市场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对于经市场开办者初步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应立即退市并发布召回公告。市场开办者应在经营者进场经营时签订协议,约定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处理方法。
  3.在市场上自制食品并销售的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被确认为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应当自该食品被确认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1日内召回;对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应在2日内召回;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应在3日内召回。
  三、市场监管行为规范
  (一)信用管理制度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日常巡查、消费者投诉、商品检测、查办案件等综合信息,对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2.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信用记录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开办者信用记录由工商部门记录;市场开办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市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
  3.市场开办者的下列行为,应视为良好信用记录: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安全协议;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每天查验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相关凭证;积极配合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市场秩序;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其他可以视为良好信用记录的行为。
  下列行为可视为不良信用记录:未履行对入场经营者日常管理义务;未查验和收集畜禽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未按要求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等制度执行不到位;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市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未履行其他法定管理责任等。
  4.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为良好信用记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市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较好的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台帐登记制度;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管理;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时足额缴纳税费;文明经商,服务质量较好,无消费者投诉;其他可以视为良好信用记录的行为。
  下列行为,应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不合格商品;超范围经营或擅自改变经营地点;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台帐登记制度;服务态度恶劣、年度消费者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不按时足额缴纳税费、不服从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开办者正当合法的管理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以及其他可以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5.市场开办者信用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行业协会结合市场巡查情况进行记录,每年综合考评一次;市场开办者应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对经营者信用情况记录,每月考评一次,信用记录应长期保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者,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6.信用记录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规范的原则,对属于市场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示或泄露。
  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市场监管实际,认真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分类信用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市场文明诚信建设和市场文化建设。
  (二)市场巡查制度
  1.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的各类农副产品市场,通过巡回检查和对上市商品进行抽检的方式,对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交易行为和上市商品质量依法进行动态有效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
  2.市场巡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对场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查验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检查商品的来源、流通渠道和质量情况,查禁假冒伪劣商品;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市场巡查制度由县级以下(含县级)工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具体实施。其中,县级工商部门实施不定期巡查,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工商分局(所)实施定期巡查,每日巡查不得少于一个市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查。
  4.市场巡查可以采取区域巡查或专业分类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大型市场和批发市场采取巡查与驻场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日常巡查与专项执法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集中、高效的专项巡查行动。市场巡查应当两人以上,纠正违章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到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5.县级以下(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市场巡查登记台帐,如实记录市场管理、群众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市场收费等巡查情况,并将市场巡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6.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需要配备食品检测车辆,配置简便快捷的食品质量检测仪器,对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适时通报结果,正确引导消费。
  7.农副产品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对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未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应追究其管理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市场预警制度
  1.市场预警制度包括: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作出消费预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违章、违规及其他不良倾向行为进行警示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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