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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

  (一)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从2008年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10月底完成普查工作。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市环保部门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成立开封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事项。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的普查工作。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07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将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已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就此项工作签定了目标责任书(《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三)落实普查经费。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县(区)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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