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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
(汴政〔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07年至2009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以下简称《省意见》),对完成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通知》和《省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和《省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通知》和《省意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普查内容和时间进度、普查的组织实施、经费来源等进行了安排部署。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重大的国情调查,目的是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
  我市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环境承载能力弱,资源环境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加强污染治理工作十分迫切。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污染点源及污染排放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调查摸清我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合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和《省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和内容,保证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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