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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3、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规定,为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各地要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对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给予指导与技术支持,并将残疾人技能人才纳入自治区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四)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自治区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鼓励并组织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和公益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为契机,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坚持把残疾人就业与“惠民行动”结合起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与保护,努力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各级残联为主力,相关部门协助,社会各界参与,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宣传《条例》,强化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残疾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残疾人专题、专栏节目,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要将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时纠正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依法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防止对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歧视。对于残联组织在监督中发现并反映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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