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贯彻落实
《条例》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选择、培养并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落实就业政策,鼓励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继续落实自治区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6]16号),要特别关注使符合条件残疾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针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援助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各地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特别是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帮扶“零就业家庭”等专项活动中,与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共同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三)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指导和帮助残疾求职者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形势,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实现就业。
2、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要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指导、帮助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要逐步实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