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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费〔2007〕237号)


定西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费标准的请示》(定价费发[2007]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为解决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经费问题,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省出台了公务员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同时公开报名招考的,可按公务员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能参照公务员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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