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汴政〔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全面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的弱势群体,深入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乡镇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列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对于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按要求完成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特别是年底前没有完成30%集中供养率的地方,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我市大部分县、区现执行集中供养1200元、分散供养1000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全市农村居民2006年人均生活支出1819元的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按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要求,各县、区政府要依据本地村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适当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特别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
三、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和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到位
落实农村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和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是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要求取消五保待遇或不予批准,确保五保供养法规的严肃性。各县、区政府要足额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五保供养人数的变动进行适当调整。省财政拨付的集中供养每人每年3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00元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得计算在当地供养标准之内。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归本人所有,不准折扣供养标准,切实做到“按标施保”。五保供养资金要集中管理,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季度足额拨付到民政部门,确保供养资金按时按标准发放到户。此前没有按标准发放五保供养金的地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20天内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