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饮食业核定征收方式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对个别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饮食企业,报请市局备案后也可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五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或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相关的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和应税所得率。
第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