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对外投资损失等必须按照《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开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薄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难以查实的;
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薄、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