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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收入时间的确认:纳税人应在其提供劳务后,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力证明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第六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确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第七条 纳税人成本、费用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税法规定。
  第八条 饮食业成本、费用核算的对象主要包括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的核算。
  (一)营业成本的核算:饮食业营业成本通过营业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期间费用的核算: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企业随经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分立、关闭等原因终止时,应在停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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