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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六、《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办法》和《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对各饮食业户的征收方式重新进行鉴定,对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已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再重新认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所辖饮食业户进行广泛地宣传,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

  附件1
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食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账制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正确核算经营成果、按照规定保存账证资料、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予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纳税人出现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条 饮食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或)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 营业收入是指饮食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附营业务收入,包括: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娱乐收入、文化体育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及其它服务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豫地税发〔2006〕90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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