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7〕233号)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甘肃省保育院关于申请提高收费标准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6]49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甘价函[2002]208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园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寄宿制班级保教费140元/生·月,杂支费100元/生·月;非寄宿制班级保教费110元/生·月,杂支费80元/生·月。取暖费寄宿制班级40元/生·取暖期,非寄宿制班级30元/生·取暖期。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上述收费中的保教费、杂支费、取暖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