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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计收;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在册(不含离退休人员)人员计收;
  (四)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经营性停车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
  (五)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等按摊位计收;
  (六)旅游景点按客流量计收;
  (七)餐饮、沐浴、娱乐业按营业额计收。不能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计收;
  (八)宾馆、旅店业按营业额计收。不能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计收;
  (九)上述未涉及的单位,按从业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计收;
  (十)机动车按载重吨位或座位收费;
  (十一)自运垃圾到指定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按进厂量计收。
  第八条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核定收费基数;按经营面积计收的单位,以经营场所的实有面积为收费基数;以客流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的客流量为收费基数;按营业额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的营业额为收费基数;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收费基数;暂住人口按上年度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数量为收费基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市财政局和市城管局负责核定。
  新设立的按量或按营业额计收的单位,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第九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收费许可证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市城市管理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的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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