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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驻汴单位、部队、大中专院校)和个人,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稽工作。各区相应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工作,受市、区城管部门双重领导。市价格、财政、公安、交通、税务、民政、供电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供电、供水、公安、交通等单位代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代收手续费。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的自收自运单位的生活垃圾,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处理厂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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